办理材料: 1.**备案企业须提交如下材料(每份材料都需加盖企业公章):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证合一后可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6)两年内是否从事食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相关说明(如有从事,应注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2. 进口化妆品企业应通过备案管理系统 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办理地点: 中国香港/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工商注册登记地为中国香港/深圳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收货人应至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工作。申请企业应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商注册登记地非中国香港/深圳的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办理流程: 一、收货人备案 1.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系统登陆网址:)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系统生成的备案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企业提交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经上海检验检疫局各辖区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准予受理备案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企业可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申请状态。 2.资料变更 办理收货人备案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每份材料都需加盖企业公章):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格 (2)变更内容的情况说明,若变更涉及到证件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收货人企业资质和特殊要求栏中注明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编号。 4.上海进口化妆品电子监管系统(IC系统)仍保留使用,收货人备案受理机构审核上述纸质材料无误后将给予企业系统登陆号。企业仍需在IC系统提交企业基本信息。 二、进口和销售记录信息 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1.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及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 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境内收货人应通过备案管理系统为向其提供化妆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填写有关信息,完成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工作并获得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号。 2.进口和销售记录填报 进口化妆品报检时企业应出具所经销化妆品的进口、销售较新记录(通过系统填报并打印后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详见总局2016年*77号公告) 各分支局、办事处应要求收货人在取得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销售、召回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记录的填写。收货人应当妥善保存进口化妆品进口、销售及召回记录和凭证,企业的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